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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聘管理制度

企业招聘管理制度目录

企业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编制管理1

第三章招聘计划1

第四章招聘渠道及费用2

第五章招聘测评3

第六章招聘流程3

第七章录用条件5

第八章背景调查6

第九章入职手续6

第十章试用期考核及转正7

第十一章招聘评估7

第十二章附则7

招聘需求申请表8

人员需求计划审批表9

编制调整申请表10

编制调整流程图11

招聘计划表12

招聘周期表13

招聘渠道适用对照表14

面试评价表15

新员工入职引导协议书16

新员工入职培训计划17

员工试用期月度工作总结报告18

员工转正综合考核表1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促进招聘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运作,提高招聘甄选的成效,根据《人力资源基本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招聘。

第三条招聘原则

1、企业所需和岗位适合相结合的原则。

2、外部招聘和内部选拔相结合的原则。

3、企业发展和当前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4、长处突出和允许缺点相结合的原则。

5、全面考核和择优录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与权限

1、人力资源部:

⑴负责收集各部门年度人员编制和需求计划,包括需求期间人员增补计划,制定公司年度人员编制规划及招聘预算,并报总经理批准。

⑵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年度招聘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职位分析、信息发布、简历筛选、推荐、面试组织、资格面试、录用报批、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

⑶跟踪分析招聘工作效果,建立和维护公司人才储备库。

2、用人部门:根据公司战略目标以及各部门工作目标,编制部门年度用人计划,根据工作需要提报《招聘人员需求申报表》并负责专业知识和技能面试。第二章编制管理第五条根据上一营销年度整体经营、人员情况,结合公司下一营销年度及长远经营与发展目标,确定公司年度编制。

第六条按照营销年度进行编制管理,每年6月份确定全年编制,营销年度中期可依据市场、业务情况调整人员编制。

第七条编制管理原则

1、精简原则

2、统一原则

第八条编制管理权限

1、公司人力资源部确定公司年度编制制定原则和计划初稿。

2、公司总经理审批确定。

3、人力资源及各部门根据确定编制在营销年度内严格执行。

4、营销年度中期根据业务和经营指标的变化,公司及部门可进行编制调整。

5、各部门因故须突破确定编制,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变更并进行招聘。第三章招聘计划第九条年度人力资源需求预测计划

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人力资源部组织各职能部门于每年6月初编制下一年度人力资源需求预测计划,各部门须在5月20日之前提交《人员需求计划审批表》至人力资源部,并提交相关附表,包括:年度组织架构设置、部门职责、员工岗位职责、岗位标准及人才配置计划,新增设岗位须提交岗位说明书。

1、人力资源需求预测的基本依据是:公司战略、组织架构的调整、人员供求关系、现有人员的素质结构、人员流动等。

2、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的人力资源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制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人力资源部对年度招聘计划进行分解,与部门沟通后确定每季、月的季、月度招聘计划,并以部门为单位在每月25日之前提交《人员需求计划表》至人力资源部。

4、临时人力资源需求:各职能部门对未列入年度预测的人员需求,由用人部门填写表《人员需求计划审批表》,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交组织架构和岗位说明书,报总经理审批,人力资源部执行。

第十条月度招聘计划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人才需求审批表》制订招聘计划。

1、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岗位、人数及具体的招聘目标、招聘渠道及方式、到位时间等。

2、招聘周期。招聘周期指从人力资源部接到需求部门招聘计划起,至拟聘人员确认到岗的周期。

第十一条公司招聘分为计划内招聘、计划外招聘、公司战略性招聘。

1、计划内招聘须经用人部门的上一级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依据人员编制计划实施控制。

2、计划外招聘由总经理审批。

3、公司战略性招聘实行专项报批,由总经理提出申请,报经董事长审批。第四章招聘渠道及费用第十二条渠道管理原则

1、归口管理原则。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招聘渠道管理与开发统一部门,其他部门不独立招聘渠道管理工作。

2、统一组织。各系统指定专人协同人力资源部招聘渠道的管理工作,不自行管理招聘渠道。

第十三条招聘渠道管理权限划分

1、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渠道的寻找、对开发的招聘渠道进行评估,确定各类招聘渠道适用的范围,对整个招聘渠道所产生的招聘效果进行评估。

2、各部门仅协同人力资源部进行各渠道招聘及内部推荐,保证招聘工作的有序开展。具体权限见下表:第十四条招聘渠道类型及适用范围

1、外部招聘:招聘会、网络招聘、媒体广告、中介机构、张贴广告、办公地招聘海报等。

2、内部招聘:员工推荐。

3、适用范围见《招聘渠道适用范围对照表》。

第十五条外部招聘渠道操作规范

1、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渠道评估结果及年度招聘费用预算,制定全年招聘计划,并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平台搭配使用不同的招聘渠道,以满足招聘需求。

2、网络招聘渠道

⑴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计划,采用网络招聘渠道时,选择全国性专业招聘网站前三名,视平台情况,补充地区性专业招聘网站,同时在其他网站进行招聘宣传。

⑵其他部门不允许与网络招聘渠道合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可以授权各系统自行进行简历筛选。

3、报刊杂志渠道

⑴人力资源部选择适当的专业报刊,提供刊登内容,进行信息发布。

⑵各系统需独立刊登报刊招聘公告的,需将招聘方案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把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进行招聘公告发布,且招聘渠道必须认可的招聘渠道。

4、中介机构、张贴广告、办公地招聘海报等渠道

其他系统通过中介机构、张贴广告、办公地招聘海报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必须经过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内部招聘渠道操作规范

1、公司鼓励员工内部人才推荐,人力资源部负责内部人才推荐的管理及跟进,公司员工协助进行。

2、候选人才推荐形式

⑴内部推荐内部。公司员工根据招聘信息,推荐内部员工至人力资源部参加招聘面试。

⑵内部推荐外部。公司员工根据招聘信息,推荐公司外部员工至人力资源部参加招聘面试。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于每年6月份做招聘费用预算,实际产生的招聘费用根据到岗人数分摊至各部门。第五章招聘测评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涵盖测评方式、测评指标、测评内容的人才测评体系,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丰富和完善,测评方式主要包括笔试和面试。

1、笔试

由用人部门负责组织,须进行笔试的职位类别包括:财务类、研发类、信息技术类、品质管理类、行政类、营运管理类等。

2、面试

主要包括岗位核心素质面试和专业能力面试,其中岗位核心素质面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专业能力面试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力资源部招聘人员提前15分钟通知面试测评小组人员做好准备,面试结束后小组成员应在《面试评价表》上填写综合评审意见。

专业素质面试题库由各用人部门负责制定,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题型可采用选择题、判断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等,题目内容应紧密结合实际,与公司发展需要相联系,并适时修改(最长为一年)。

第十九条测评小组一般由人力资源部招聘主管、用人部门负责人或拟招聘人员直属上级组成,一般情况下不能代替。对于重要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招聘,应有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参加组成面试测评小组。人力资源部招聘主管组织成立面试测评小组。

1、人力资源部招聘前负责组织测评小组,根据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进行应聘人员甄选测评内容的设计。

2、经理以下人员且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面试由人力资源部招聘主管负责初试,用人部门面试负责人复试,报用人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长复核试用。

3、经理级及以上人员的招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用人部门负责人面试,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指定人选复试和审批。

第二十条原则上初试和复试工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因面试工作量大,可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协商确定间隔天数。人力资源部必须在复试后二个工作日内通知复试人员结果。招聘过程中面试人员必须秉承效率原则,不得因面试官的原因导致应聘者长时间等待。第六章招聘流程第二十一条招聘流程如下第二十二条招聘需求

1、各用人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确定招聘岗位及招聘人数,提交《招聘需求申请表》、《岗位说明书》、《KPI考核表》、《笔试试卷及答案》。

2、普通岗位经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3、编制外需求或总监以上职位须提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三条信息发布

人力资源部根据职位的紧要度和机密等级选择招聘渠道和职位信息的发布,如:内部员工举荐、内部竞聘、外部招聘网站、参加招聘会、发布报刊招聘广告等。

第二十四条简历筛选

人力资源部在接收到应聘者简历后,对照《招聘需求申请表》要求,对简历进行筛选,剔出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简历。经筛选后的简历,发送至用人部门领导处,用人部门需在收到简历后二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审核简历反馈至人力资源部。

对于具有工作经验的应聘者在筛选简历时,重点考察其工作单位、相关经历、知识和能力同应聘职位的匹配情况,并考察是否具有培养价值。

第二十五条面试组织

人力资源部至少在面试前1天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应聘人员面试。同时做好面试准备,包括面试相关领导的预约、面试地点的确定、面试场地与物品的准备、面试人员明细表及面试人员纸质简历等物品。

在初试后三个工作日内,用人部门需将专业面试结果反馈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复试,确定录用薪酬。

第二十六条确认录用

由招聘培训主管发送《录取通知书》,被录用的应聘者应按照通知书上面的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并准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招聘审核权限

经理级以下人员经用人部门面试合格并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由人力资源分管领导批准录用;总监级以上职位经分管副总面试合格并经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总经理批准录用。如有必要由总经理进行单独面试。第七章录用条件第二十八条录用标准

1、人品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2、勤奋敬业,忠于职守;

3、具备本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具备一定的培养潜质;

5、具备团队协作意识和沟通协调能力。

6、经试用期考核符合录用条件。

第二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用:

1、未满18周岁;

2、涉嫌犯罪正被调查处理中或曾经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性或不良行为记录者;

4、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体格检查经认定不合格者;

5、品性恶劣,曾被用人单位开除,或亏空公款受处罚有案底者;

6、曾被皇宇集团下属任一单位开除者。第八章背景调查第三十条人力资源部门应负责对有初步录用意向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并填写《背景调查表》。背景调查主要针对拟录用人员过去的从业经历、工作业绩、信誉状况、学历学位、健康状况等内容进行调查,作为录用员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部初试时要求应聘者提供最近两个公司人事部联系电话以供背景调查使用;背景调查坚持“调查最近一至两家公司,但最多不超过三家”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经理级以上员工或重点、骨干类员工必须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背景调查,背景调查通过者方可录用。

第三十三条调查对象坚持“2+1”原则,总监级以下应聘者每个单位须至少调查两个人,一个是直接上级,另一个是人力资源部经理;对于总监级以上候选人必须增加调查一个直接下属。

第三十四条背景调查的资料须严格保密,非测评小组成员或拟录用人员的直接上级,其他人员皆不得接触。第九章入职手续第三十五条员工入职时必须按照《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提供资料,资料不全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部依据报到程序办理以下事项:

1、收齐报到应缴资料建立个人资料档案,编号列管。

2、将报到人员资料、薪资等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入职引导

1、新入职员工由所在部门负责进行入职引导和培训。自新员工入职之日起三日内,由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部门确定一名入职引导人,负责帮助和指导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公司规章制度学习、行为规范介绍、流程培训等有关内容,并对新入职员工的生活提供帮助,使新入职员工尽快熟悉和适应工作环境。

2、新入职员工自入职之日起每月须向入职引导人提交一份《员工试用期月度总结报告》,由入职引导人与被引导人进行面谈沟通,指出其优缺点及努力方向,作好面谈记录,经所在部门主管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门,作为新入职员工转正考核的重要参考。

3、入职引导人和被引导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入职引导人、被引导人、人力资源部门三方通过签订《新员工入职引导协议书》确定。

4、自签订入职引导协议书之日起,入职引导人按每月50元的标准享受入职引导人津贴,直到被引导人试用期结束。入职引导人不能有效发挥引导和培养责任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停发其入职引导人津贴。入职引导人尽心尽责,成效显著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在年度绩效考核中酌情加0.1-0.5分。

第三十八条入职培训

1、公司级培训:新入职员工须参加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并参加入职培训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须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辞退。

2、所在部门培训:部门负责人是新员工入职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在新员工入职之日起一周内,须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新员工入职培训计划,并按时执行计划,建立培训台帐。对不按时提交培训计划,或虽有计划不按时执行的,人力资源部门将酌情扣罚部门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成绩0.1-0.5分。第十章试用期考核及转正第三十九条对录用人员必须首先经过三至六个月试用期试用,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四十条试用期间待遇见《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试用期间由入职引导人、用人部门负责人对新员工每月进行严格的试用期考核。

第四十二条试用期结束后,由员工本人填写转正申请、用人部门填写试用员工考核报告并提供转正意见,交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报批。

第四十三条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用人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以便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表现确实优秀并有突出业绩的人员,可由所在部门提出提前转正,并交由人力资源总监报批。第十一章招聘评估第四十五条每次招聘活动结束后,人力资源部门都应对招聘效果进行评估,以总结经验,并寻找改进措施。对招聘结果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1、成本效益评估、录用人员数量评估参见《人力资源分析指标库》。

2、招聘所需时间评估。从提出需求到实际到岗所用时间与用人单位期望到岗时间之比,该指标反映招聘满足用人单位需求的能力。

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部门长期跟踪录用人员的流动情况和工作绩效,对招聘方法进行评估,从而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制度解释权归属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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